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提高实训室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实训室在实践教学、科研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二十号),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制度的要求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着“以评促建、以评促管、评建结合、重在使用”的原则,全面评估实训室运行情况,促进实训室建设的标准化、规范化,充分发挥实训室效益,推动实践教学改革,提高实践教学质量。
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机构
第三条 学院成立实训室评估领导小组,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,办事机构设在实训中心。
第四条 实训中心负责实训室评估的组织与实施,落实评估的具体事项,拟定评估报告,并上报学院。
第三章 评估标准
第五条 本评估是学院实训室合格评估标准,评估体系包含4项指标17项评估标准(详见附件1: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评估表),具体评估评估主要考核实验室运行管理、使用效能和社会服务等方面。
第四章 评估程序
第六条 对系部实训室日常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、利用率低下的问题行使一票否决制,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系部,其实训室评估为不合格。
(一) 安全事故
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、健康的伤害,设备设施严重损坏。
(二) 环境监测不达标
经检测机构检测“三废”(废气、废液、废渣)排放不达标。
(三) 利用率低下
有3个以上(含3个)实训室年度平均利用率均低于25%;或有1个设备值300万以上的实训室,年度平均利用率低于25%。
第七条 评估采用自评与专家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形式,每年评估1次。
第八条 实训中心拟定年度实训室评估操作流程和专家人选,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批,实训中心组织开展评估工作。
第九条 各系、部按照学院实训室评估指标,对所属实训室进行自评,并填写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评估表》,报送实训中心。
第十条 实训中心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和部门自评材料,形成评估报告,上报学院。
第五章 评估结果
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估材料,评定实训室等级,等级包括优秀、良好、及格、不及格。
第十二条 按照“奖优罚劣”的原则,表彰“优秀”实训室,奖励所在单位5000元,其中“优秀”实训室从得分85分以上实训室中选取,总数控制在10%以内,对于评定不及格的实训室予以通报,所在单位年度实训室建设项目酌情减少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由校内外人员组成,参评费用参照东府办复【2014】423号文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