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 结合我院实际,为加强实训(验)室的管理,建立起责权明晰、管理高效、爱岗敬业、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实训(验)室管理队伍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实训(验)室工作人员包括实训教师、管理员、安全员,以及负责实训(验)室运行、维护及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。本办法只针对实训(验)室管理员,以下简称“管理员”,管理员可以为专职及兼职两种类型。
第二章岗位职责
第三条 负责实训(验)室的日常管理。日常管理包括实训(验)室开关门、环境卫生、防火防盗防电(三防)和其他安全管理。
第四条 协助教学。负责实训(验)室的教学准备,保证教学需要。上课前,提前十分钟开放实训(验)室,教学结束后,做好实训(验)现场的检查与清理工作。
第五条 了解所负责实训(验)室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原理,掌握仪器设备的安装、调试和基本操作规程。
第六条 负责实训(验)室仪器设备的管理、以及仪器设备的基本保养与维护,及时填报设备维护和保养需求。
第七条 负责实训(验)室年度耗材和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的制定、申报,并负责领用与管理。
第八条 负责建立实训(验)室仪器设备台账、设备技术卡片(维修、校验记录等)和技术档案,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设备附带的各项资料(说明书、合格证、电路图、装配图、附件清单、装配单证)。
第九条 负责制定实训(验)室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、使用保管等技术性文件。
第十条 兼任安全员工作。负责实训(验)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,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,对违规者,有权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,对实训(验)室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一条 负责实训(验)室有毒、有害物品的规范化管理工作,严禁随意排放而污染环境。
第十二条 负责制作本实训(验)室的教学信息和宣传信息工作,督促、检查、统计实训(验)室及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。
第十三条 负责与实训(验)室相关的学院各项检查、评比和参访工作,如学院数据平台、创世迎评、检查等数据收集与填报工作,学院临时安排的参访,并负责讲解。
第三章岗位工作量
第十四条 管理员工作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,实施工作量定额管理。管理员岗位额定工作量折算为教学工作量,标准为340课时/学年。工作量由两部分组成,即额定工作量=管理工作量+辅助教学工作量,具体标准如下:
(1)管理工作量:指管理员管理一定数量的实训(验)室,折算的教学工作量,额定工作量标准为180课时。管理员需要管理一定数量的实训(验)室,额定工作量计算标准:
①机房(CAD/CAM/CAE等软件操作类实训室):额定电脑数量180~200台机/人;
②文理科、艺术类实训(验)室管理:额定管理面积(使用面积)600~800M2,或4个(单个面积≤150M2)实验实训室/人。
③工科实训(验)室管理数量:额定管理面积(使用面积)500~700M2,或4个(单个面积≤125M2)实验实训室/人。
④管理员负责不同规格(面积/数量)的实验实训室,当大于额定工作量计算标准时,其工作量按额定标准上限折算;当小于额定工作量计算标准时,其工作量额定标准下限折算。管理工作量240课时封顶。
(2)辅助教学工作量:指管理员所负责的实训室因开展教学而产生的辅助教学工作量,额定工作量标准为160课时(6400人·时数/40人)。额定工作量计算标准:机房、文理科、艺术类实训(验)室承担教学人·时数×24%;工科实训(验)室承担教学人·时数×28%。该工作量220课时封顶(8800人·时数/40人)。
第十五条 管理员可以承担教学工作,除完成本职工作外,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学院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教师可以兼任管理员,该工作量按本办法处理。管理员兼任教学工作,教师兼任管理员工作,兼职工作量180课时封顶。
第十六条 管理员实际工作量为管理工作量和辅助教学工作量总和,未达到额定工作量要求或超过额定工作量,其教学工作量的绩效考核,按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章工作测评
第十七条 管理员实行坐班制,按时上下班,按学院相关规定考勤,完成岗位本职工作。教师兼任管理员,同样实行坐班制,当有课时,其授课所处的半天内不需坐班。
第十八条 学院对管理员实施工作测评,并设立优秀个人奖,按照管理员总量(含兼职)的10%比例评选先进,奖励标准参照学院教师先进个人执行。
第十九条 测评内容: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。定量考核指岗位履职情况,定性考核包括工作表现、工作业绩、业务能力。
第二十条 测评方式:实训中心组织测评,个人互评、单位测评与综合测评结合,个人互评占10%,管理员所在单位测评占30%,综合测评,占60%。
第五章培训与晋级
第二十一条 管理员需要参加各项业务培训,培训形式包括国内业各类业务培训、相关会议、设备厂商的培训,以及实训中心组织的培训。学院设立管理员专项培训经费并纳入实训中心管理。
第二十二条 管理员培训需要符合学院有关教师培训的管理规定,培训所产生的费用,参照学院教师培训的标准执行。
第二十三条 实训(验)室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教学、实验和工程系列职称评审,也可以参加职业技能评审,并按评聘职称的相关规定享受待遇。但对于雇员,是否聘任以及如何享受相关待遇,需依照《东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学院雇员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